木黑网 > 杂谈 > 正文

​对“呼格吉勒图案”的反思:冤假错案的产生原因及预防?

2023-11-26 10:23 来源:木黑网 点击:

对“呼格吉勒图案”的反思:冤假错案的产生原因及预防?

案件始末

1996年4月9日,呼格吉勒图发现一名女尸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侦查认定呼格吉勒图是凶手。5月,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呼格吉勒图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呼格吉勒图不服提出上诉,但被驳回。6月10日,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枪决。时隔9年后,内蒙古特大系列杀人案告破,凶手赵志红落网,经其供述,“4·9”女尸案是他所为。2006年,呼格吉勒图案被复查,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宣判呼格吉勒图无罪。至此,本案才真正地落下了帷幕。

赵志红

冤案产生的原因

笔者认为,对于呼格吉勒图等冤案的发生,至少是存在以下三点原因的:

1.违法取证行为的存在。违法取证认为是指办案人员在案件的侦查过程中采用刑讯逼供的方式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等证据的行为。通过刑讯逼供获取的证据显然是非法证据,是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也是冤家错案产生的重要原因。虽然本案中没有确定办案人员是否采取刑讯逼供的手段,但在“聂树斌案”中,刑讯逼供是真实存在的。

2.“有罪推定”的错误观念。一直以来,我国刑事办案人员便有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观念,古代刑罚中甚至还存在着“宁可错杀不可错放”的观念,这就使得办案人员存在先入为主的观念,通常认定犯罪嫌疑人为犯罪之人,这就使得在办案中会围绕着犯罪嫌疑人收集证据,从而使诉讼活动无法公正进行,在本案中亦是如此。

3.审判组织独立性的弱化。法院作为审判组织,负有法律赋予的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权力,在审判的过程中不受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但是在法院实际的审判过程中,很难不受到来自行政机关以及舆论的影响,从而违反司法公正,产生冤假错案。

如何避免冤案的发生

1.坚持“疑罪从无”的理念。刑事办案人员要在办案的过程坚持疑罪从无,所谓疑罪从无,是指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存疑时,应当坚持对被告人有利的原则。须强调司法人员转变执法理念,从而使从片面重视实体法转变为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从单纯的只为惩罚犯罪转变为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从过去的“疑罪从有”到“疑罪从无”的思想理念转变。

2.杜绝违法取证行为的存在。刑事证据的获取一定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不能允许办案人员采取刑讯逼供的手段获取证据,对于使用刑讯逼供手段获取的证据要坚持摒弃,对采取刑讯逼供的办案人也要依法处理。

3.加强法院的独立地位。法院作为审判组织,应当加强其独立性,使其免受外界的干涉。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既要坚持党的领导,同时也应该发挥自己的独立作用,既要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同时要尊重法律,尊重客观事实,以此来保证公平正义的实现。

结语

为避免类似呼格吉勒图等冤案的发生,我们必须加强防范,既要坚持疑罪从无的观念、取缔非法逼供,也要加强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