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枪毙用的是什么枪(枪毙死刑犯用什么枪)
死刑犯枪毙用的是什么枪(枪毙死刑犯用什么枪)
在新闻中,或者是影视剧中,我们常常会看到这样的场面,某某因为种种原因被判处极刑,绑缚刑场,执行死刑。
那么,枪毙罪犯用的是什么枪支,是步枪还是手枪呢?
死刑是对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的一种惩罚方式,是维护统治秩序必不可少的一种手段,自从有了国家之后,死刑就如影随形。
随着时代发展和观念转变,有不少国家开始废除死刑。
全世界190多个国家中,有110多个国家废除了死刑,我国在保留死刑的国家之列。
但是我国对死刑一向是非常慎重的,只针对那些罪行非常严重,如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犯罪分子。
而且是影响非常恶劣,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罪犯;可杀可不杀的,不会被判死刑。
人类历史是在发展的,执行死刑的方法也在不断变化。
死刑在中国出现时间很早,最早可以追溯到上古时期,当时的“五刑”中,就包括了“大辟”之刑。
时代不同,死刑执行的方法也五花八门,被称为中国近代法学之父的沈家本,在其专著《历代刑法考》中做过考证,中国古代先后出现过几十种执行死刑的方法,最常见的有25种,它们分别是:醢(脯)、炮格、焚、烹、轘、沈(沉)河、陵迟、支(肢)解、磔、要(腰)斩、枭首、戮尸、斩、溺、绞、罄、弃市、笞杀、考竟、剖心、射杀、射鬼箭、生瘗、投崖。
古代文明落后,执行死刑的方法也非常野蛮,仅从刑名来看,已够恐怖的。
如醢刑,是把犯人杀死后再剁成肉酱,该刑罚的发明者,是著名的暴君殷纣王。
《吕氏春秋·恃君览·行论篇》记载说:“昔者纣为无道,杀梅伯而醢之。”
醢刑大多是在罪犯被杀后施用,但也有对活人这样行刑的。
比如汉高祖刘邦杀了开国功臣彭越之后,为了泄愤将其斩首后处以醢刑。
三国时期夷陵之战前夕,蜀汉大将张飞被部下范疆、张达:杀害,被处以醢刑。
除了醢刑,还有一种恐怖的刑罚叫烹刑,就是支起大锅,将水烧开,将被执行者扔到滚烫的开水中活活煮死,历史上被执行这样刑罚的人不在少数。
春秋时的齐哀公继位十二年后(公元前868年),因纪侯(纪国国君)谗言而被周夷王烹杀。
刘邦手下有个叫周苛的大臣,在守卫荥阳城的时候兵败被俘,项羽非常爱惜他的才干希望他为自己效力,但是周苛宁死不屈,还破口大骂,项羽一怒之下将其烹杀。
除此之外,还有一种比较知名的刑罚叫炮烙,又称“烙刑”,具体执行过程是将铜柱涂抹上油脂,然后架起炭火将其烧热,强令罪犯在铜柱上行走;因为上面又热又滑,犯人把持不住往往会坠落炭火中,变成烤肉。
轘,又称车刑,即俗话说的五马分尸,执行方法是把犯人绑在5辆马车上,刽子手用皮鞭猛抽马儿,让马车向不同的方向狂奔,将人活活撕裂;战国改革家商鞅、唐末名将李存孝,都是死于该刑。
酷刑中最广为人知,也是最恐怖的刑罚是凌迟;明朝大太监刘瑾、明末著名将领袁崇焕、三藩中的耿精忠、洪秀全的小儿子洪天贵福、太平军名将石达开等都死于凌迟之刑。
在古代,还有个特色,那就是执行死刑的时候,要公开执行。《唐六典·刑部》中规定,“凡决大辟罪皆于市”。
无论哪个朝代,都有专门的刑场,对罪犯执行死刑的时候,要求周围的广大群众到现场观看行刑过程。
因为死刑的目的就是为了震慑罪犯,教育百姓,达到杀鸡吓猴的结果,来维护统治秩序;所以,杀人的血腥场面要广而告之,尽量让更多的人知道,以扩大影响。
比如清代,北京有个专门行刑的地方叫菜市口,位于宣武门附近。
为什么要在那里,因为菜市口是闹市,人多。
辛酉政变的失败者、顾命大臣肃顺;戊戌变法的失败者、"戊戌六君子"谭嗣同等,都是在那里被执行死刑的。
俗话说杀人不过头点地,但是古代统治者可不满足于此;犯人在“刑场”被处死后,还要公示一段时间,不准家属收尸,要原地“晒尸”,让大家看够了才行。
公示的时间都有具体规定,比如《齐律》中规定,犯人被处死后要“陈尸三日,无市者列于乡亭显处”,意思是,如果行刑地不是闹市的话,要将尸体转移到公共场所。
死刑犯行刑的地点有说道,行刑的时间也非常讲究;《唐六典·刑部》中便明文规定,“每岁立春后至秋分,不得决死刑。”
有个耳熟能详的词语叫“秋后问斩”,为什么不是春后,夏后?
因为秋天满地黄叶、非常凄凉;选择这时候执行死刑,是为了让秋冬肃杀之气相衬托。
即使在适合行刑的秋天,也不是每一天都能杀人,要错过1、8、14、15、18、23、24、28、29、30这十天,因为它们叫“十直日”,属于“禁杀日”,是绝对不能动刀子、开杀戒的,不然不吉利。
除此之外,24个节气日、国庆节、皇帝、皇后、太后寿诞等重要日子,也不能“杀人”。
如果不按法定时间行刑,有关官员要担责。
《明律·刑律·断狱》“死囚复奏待报”条规定:“若立春以后、秋分以前决死刑者,杖八十;其犯十恶之罪应死,及强盗者,虽决不待时,若于禁刑日而决者,笞四十”;唐宋也是“杖八十”。
行刑时间也很有讲究,大多选择在白天。
唐宋多在下午日昳之后行刑,即《唐六朝·刑部》中“日未后乃行刑”一说。
日昳之时是古代12时辰中的未时,对应现代24时制的13:00-15:00,“未后”在冬天来讲,太阳开始落山已近黄昏。
之所以如此,是为了替死者考虑,能让死刑犯死后方便“托生”。
在明清两朝,执行死刑的时间改在了午时,即我们现在的11时到下午一点。明清话本小说里所谓“午时三刻问斩”,就是依据这个规定。
把行刑时间选择在这个时辰,则是为行刑的刽子手和监斩的官员考虑。
古人非常迷信,他们认为杀人是"阴事",不管被执行死刑人是否被冤枉,他的鬼魂一定会来威胁作出死刑判决和监斩的官员,以及行刑的刽子手。
而中午是阳气最盛的时候,鬼魂是见不得阳光,不敢随便活动的,相关人员也相对安全;所以古代统治者会选择在"午时三刻"或者稍后行刑的主要原因。
随着文明的进步,枪支的诞生,死刑执行方法也发生了质的改变,从冷兵器改为热兵器枪支,变得更加文明和人道。
那么,执行死刑的时候,到底是用步枪还是手枪?这要从它们的射程说起。
手枪发射的子弹理论上在500米时还有杀伤力,但是其有效射程很近,只有50米左右。
而步枪的射程相对来说要比手枪远,7.62毫米步枪的有效射程在800到1000米,12.7毫米的狙击枪射程则为1500米,而56式突击步枪、81式突击步枪的有效射程在400到600米之间。
因此,执行死刑的时候,一般是用步枪而不是手枪。
之所以如此,还是从心理学的角度出发。
古代人非常迷信,不但执行死刑要选择在中午进行,而且刽子手都要喝酒壮胆,克服心理恐惧。
尽管现代人不迷信了,但是杀人不是打猎,将一个大活人打死,执行死刑的人心理素质再过关,只要不是冷血动物,还是有恐惧感和不适感。
为了不让“刽子手”产生心理阴影,民国时期,执行死刑采取两种办法,一是用黑布蒙上被行刑罪犯的眼睛,刽子手和罪犯眼睛不产生对视,就能克服心理障碍;二是让被行刑的罪犯转过身去,“刽子手”在背后开枪,也可以得到这一效果。
比如民族英雄吉鸿昌被杀害的时候,刽子手要求他转过身去,吉鸿昌不同意,他说我是为抗日而死,死的光明正大,不能在背后挨枪,我要看看你们如何将我杀害;因此特务握枪的手开始颤抖。
因为吉鸿昌是秘密被处决的,地点比较隐秘,比如院子里,监狱里,那里场地比较小;总之,不可能是在野外,所以执行死刑用的是手枪。
而和平年代,被剥夺生命的案件都是经过审理,最高人民法院核定的,都是公开执行死刑;所以枪决犯人都是在野外执行。
既然在野外,就可以用步枪,因为射程远,执行死刑的武警(后来改成法警)可以在百米左右开枪,这样就看不到罪犯的表情,更不会跟他的眼睛产生对视,开枪的时候就会镇定自若,命中率也高。
如果使用手枪,在50米之内射击,不但会看到罪犯的表情,开枪的时候手会颤抖,影响命中率,三枪五枪不能致命,死刑就失去其严肃性。
一般来说,枪决一个罪犯,执行死刑的法警为五个,一个主射手,两个副射手,两个押解手。执行该任务的法警一般要戴口罩和墨镜。
在建国初期,执行死刑都是近距离,死刑犯上刑场的时候,很多已经精神崩溃,瘫软在地;所以要两个人押着,最后摁住肩膀让犯人跪下,由解放军战士或者警察用手枪或者步枪近距离开枪。
这样的话场面非常恐怖,击中之后脑浆迸裂,血浆会飞溅到执行人身上、脸上,或者犯人头盖骨被掀掉,让行刑者产生极大的恐惧感,让他们留下心理阴影,晚上会做噩梦。
随着文明进步,死刑执行也较为人道,为了考虑罪犯家属的感受,保存罪犯全尸,射击时不再对着罪犯的脑袋而是对准胸部,用五六式半自动步枪射击。
为了防止罪犯瘫软站不起来,或者乱动,一般都要将罪犯绑在桩子上。
这样的话,行刑者一扣扳机,来个长点射,多人、多发子弹同时击中罪犯胸部,就可以保证“一枪”将罪犯打死,不必到跟前补枪。
而使用普通步枪射击胸部,很难做到一枪毙命,罪犯被射中之后即使没有死去也会倒下,这样的话,就必须到跟前补枪,对执行死刑的人来说,同样是一道心理难关。
执行死刑的子弹也是7.62毫米的普通步枪子弹,打到人体内会产生爆炸的“开花弹”(达姆弹)太过残忍,1899年的海牙公约早就禁止使用。
虽然很多国家废除了死刑,但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惩治恶性犯罪,在中国短时间内不会取消死刑。
不过随着社会的进步,执行死刑的方法也更加人性化,有了更多选择。
1997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12条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这为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提供了依据,确立了合法地位,让死刑变得更加人道。
八十年代枪决死刑犯场面是比较血腥和恐怖的,刑场一般选择在郊外荒地,离市区公审大会现场约有几公里路程,宣判完毕后,死刑犯被五花大绑插上标志,在全市主要几条街道游行示众,以儆效尤,刑场上信号弹上天,紧接着就是几声呯呯呯沉闷的枪声,罪犯扑倒在地,子弹从后脑勺穿过前额,掀开一个大窟窿,脑浆喷涂一地,潮湿的茅草地霎时弥漫着一股浓烈的腥气味,看了简直要呕吐,回来饭都吃不下,也有补二枪的,在背上有明显的枪眼,很圆是手枪子弹,死刑犯手臂上可以清晰的看到被绳索捆绑留下的瘀血痕迹,一般枪决的都是杀人犯,犯罪团伙主犯,穷凶极恶,对社会危害极大,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那种,枪决死刑犯一般是由武警执行,现在看不到了,那是因为由特定的历史背景和其它一些因素决定,遵章守纪,做合法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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